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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法院最新判例:彩礼归女方及岳父母共有,体现观念进步
发布时间:2026-11-06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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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目前男女双方结婚前绕不开的一个问题,江西等地的高价彩礼甚至成为网上劝退江西籍女孩子的重要理由。在大部人的观念里,彩礼就是婚前男方父母给与新组建小家庭的启动资金、经济资助,一般给到女方的彩礼,岳父母都会再添加点嫁妆一起给回女方带回小家庭,就算彩礼给的肉痛,毕竟这钱也还不算一去不回头,因此也还可以接受。

大多数人对彩礼认知有误区,有几个法律上的结论给大家厘清一下:

1、  彩礼是男方或男方家庭以结婚给目的,对女方的赠与,原则上是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要求返还和分割;

2、  除非男方结婚的目的没有实现或没完全实现,才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或部分返还,如没领证、领证后在一起生活时间很短、结婚前支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后两点离婚才可以主张);

3、  女方在结婚后将彩礼拿回用于共同生活,离婚时不能要求补偿,但是转化成了对方的财产除外,如给对方买车登记在对方名下;

4、  “已用于共同生活”恰恰是女方离婚时不予返还有力抗辩理由之一。

下面说下最近的一个司法判例在厘清彩礼问题上的一个进步:是关于彩礼到底是归女儿所有还是归岳父母所有的问题

真实判例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彩礼引起的保管合同纠纷案,女儿起诉亲生父母返还彩礼18万元。

2020年,案中的女儿相亲后订婚,岳父母共收到女婿给予的彩礼(聘金)共18万元。此后女儿女婿结婚生女,但小两口生活并不宽裕,为补贴生活,女儿多次向父母提出返还彩礼,均遭到拒绝,甚至在女儿住院生产急需医疗费时,父母也不愿返还。最终,女儿将亲生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将彩礼18万元全部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父母返还女儿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彩礼的归属之争。确定彩礼的归属,既要寻根溯源,尊重彩礼形成的历史传统脉络,也要与时俱进,吸收彩礼演进的时代合理因素。从传统习俗来看,婚约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礼承载着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谢和补偿,体现了对女方家庭养育之恩的珍视,将彩礼视为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赠与,是符合传统社会情境的。从彩礼的时代演进来看,彩礼的经济补偿功能趋于弱化,彩礼正在更多地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子女也更加具有独立意识,不再是传统家长制下父母的附庸,其独立的经济诉求也应予以尊重。因此,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据此,黄岩区法院认定本案中两被告收取的彩礼18万元,应认为系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结合彩礼的数额、支出情况、嫁妆及婚宴的置办情况及原、被告当前的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形,参考当地习俗,酌情确定由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

本次法院判决,认定了彩礼是归女儿和岳父母共同所有,并结合当地习俗、彩礼数额、支出情况来酌情对所有权比例进行分配。

 

这与此前认定彩礼是对女方父母的经济补偿款的观念有明显的进步。“嫁女儿就真的是嫁出去了,嫁到别人家了,从小养大的女儿给人家养了”,这些传统观念还在起着很大的作用,其实实际情况完全不是这么回事,女儿结婚后还是要承担赡养义务,当然也平等拥有继承权,女儿女婿实际是完全独立新建了一个小家,甚至很多女儿在父母老了后承担的赡养义务还更多,所以彩礼不再是一种对原生长家庭的补偿款,认定了彩礼是归女儿和岳父母共同所有,在观念上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加进步。

但是窦律师觉得这还不够,现代社会根本就应该从根本上摒弃彩礼这种陋习,两个成年人组建家庭为什么需要男方家长给与经济补偿和支持才能结婚,是这两个成年人没断奶吗?家里供养了两个人上了十几二十年学已经付出的足够多了,结婚组建家庭还以习俗的名义问家里要启动资金,很多地方什么还存在高额彩礼、举债结婚的情况,这是什么好习俗需要传承吗?

已经成年的年轻人们,结婚是自己的事,自己的生活自己去奋斗,不要老想着合伙从父母手里抢钱,彩礼这种陋习就应该被社会唾弃,就应该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