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是家里的养女,父亲去世那年,林女士正忙着在外地准备升职考试。她没能赶上父亲的最后一面,这成了她心中最大的遗憾。父亲留下了一套老房子,是在老城区的一栋三层砖房,虽旧,但地段极好。林母一直住在里面,林女士和弟弟林弟都有各自的家庭,在外工作生活。
因为是养女,所以林母素来偏爱弟弟,林女士早已习惯。可她没想到,在父亲去世还不到半年时,林母就悄悄将老屋过户到了林弟名下,既未通知林女士,也未征得她的同意。消息是邻居婶婶透露的:“你妈带着你弟去房管局办手续了,户主名字都换了。”
林女士一时难以置信,急忙从外地赶回家。她站在老屋门口,林母淡淡地说:“这房子你爸生前就说以后是给你弟的,他将来得照顾我。”林女士质问:“那我不是你女儿?你们商量过也该告诉我一声!”林母冷着脸回:“你忙你自己的事就好,这家里的事你少管。”
她心如刀绞。这套房子是父母婚后一点点攒钱盖的,她从被收养起就在这里长大。父亲生前从没明确表示房子只留给弟弟。而法律上,这也应该是父亲和林母的共同财产,父亲那一半,她和弟弟理应平分。
几经思量,林女士决定将事情告上法院。她知道,这一步会让林母和弟弟心生怨恨,但她更清楚,这是对自己权益的捍卫,也是对父亲留下财产的尊重。
在庭审中,林弟和林母辩称父亲生前“口头表示”房子归儿子所有,林女生只是被收养的,还举出几位亲戚做证。但法官指出,缺乏书面遗嘱或明确证据,这种说法不能作为合法依据。根据继承法,林父去世后,其一半房产应作为遗产,在配偶与子女间平均继承。林母擅自将整套房子过户给儿子,侵犯了林女士的继承权。
最终,法院裁定房屋产权需重新分割,林女士获得属于自己的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以收养的子女和亲生子女一样,同样具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权。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