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是多年好友。
甲偶然得知一个商场改造工程可以入股,于是撺掇乙也投资入股,乙被甲说动,于是转账给甲50万元,委托甲进行投资。为表正式,甲与乙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乙投资所得股份由甲代持,甲乙双方约定投资期限为5年,5年到期后甲应一次性返还乙本金利息合计100万元。
5年到期后,乙找甲要钱,甲不是推脱“投资失利”,就是称“工程烂尾、投资收不回来”,拒不返还乙的投资和收益,并经乙多次催要赖账不还。

乙于是找到我们委托起诉要求要回。我们分析后认为,乙方应主张:双方的关系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关系,可以主张甲应连本带利将钱全部返还给乙。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主张,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及司法解释,存在以下情形可以高度倾向认定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合伙投资的关系:
1.约定固定收益,与投资结果脱钩
协议写明:“甲方出资100万元,乙方每年支付固定收益12%,无论项目盈亏。”
法律评价:投资的本质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固定回报违背投资基本属性,实为利息。
2.本金保障+到期返还
条款如:“投资期满后,乙方无条件返还甲方全部本金”或“若项目亏损,由乙方补足甲方本金”。
法律评价:出借人不承担任何亏损,符合借贷“还本”特征。
3.出资方完全不参与投资决策
出资人既不查看账目,也不参与项目管理,仅定期收“分红”;协议中无任何关于投资方向、风控、止损的约定。
法律评价:缺乏投资应有的参与性和风险暴露。
4.资金未用于真实投资,或投资标的虚假或是否真实投资不明
所谓“投资项目”不存在,或仅为走账通道;
资金实际被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或偿还旧债。或者是否真实投资不明,应由资金使用方负责举证
法律评价:无真实投资行为,实为融资借款。
5.存在回购、担保等增信措施
约定:“两年后乙方按原价+20%溢价回购甲方份额”;
或由第三方提供“连带保证”确保本金安全。
法律评价:此类安排本质是名股实债,属于借贷变体。
其中前三点是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的重点,第4点应由资金使用方进行举证,第5点事增信措施,有的话更加可以明确认定,一旦法院认定双方是借贷关系,就可以主张借款人返还本息并支付资金使用期限的利息,追回款项的概率就大大增加。